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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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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        

二、项目名称:******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大奇山路1号            

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6楼623室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五楼(牵头单位住所) 

当事人:******服务中心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有限公司******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采******有限公司在2024年-2025年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肆意妄为,藐视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限公司实则为中型企******有限公司从业的人员早已突破300人。如此弄虚作假行为,已严重违反各种法律法规。************有限公司历年的招投标项目采购需求人员数量已明显超过300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不展开实质性的查证,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已严重影响淳安县政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已严重破坏政府招投标的公信力、已严重违反政府招投标的各种法律法规。事实依据******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有限************有限公司在2024-2025参与投标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型企业的自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此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请求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取消中标资******************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严重影响政府招投标公平公******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有限公司已提供2024年12月及2025年4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料显示:参保缴费总人数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均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标准要求,不符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的标准。②经查询,投诉书中列举的“2022年度青溪新城区块道路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5年千岛湖镇老旧小区污水管网应急维修工程”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4-2026年淳安县市政园林发展中心疫木处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农、林、牧、渔行业”;“淳安县城市牛皮癣清洁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4年千岛湖广场、秀水广场、滨湖路及中轴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上述列举的项目所属行业与本招标项目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不同,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上述文件声明不同企业类型,符合规定。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等证据。

******服务中心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2月社保缴纳人数235人佐证,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

******有限公司(联合体)述称: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之规定,结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关于“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解答,46号文施行后政府采购范畴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再依据供应商本身由国家认定的行业范围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断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定。换而言之,按照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前附表)关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有限************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了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据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证明资料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202543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49:00************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有限公司(联合体),5月12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附件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服务中心、纪委******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5人,营业收入为8261万元,资产总额为378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

四、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为:对采购结果质******************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有限************有限公司于2024年-2025年参与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型企业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此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中心、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①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②根据贵公司质疑所******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2月及2025年4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料显示:参保缴费总人数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均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标准要求,不符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K,暂未公开2024年度报告。

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显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淳安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K)在物业管理中应认定为小型企业,特此告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有限******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应认定为小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中的声明内容情况,均非认定其在本项目中声明内容不实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淳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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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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